46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應向何機關申報財產?
(A)行政院各部會之政風單位
(B)法務部
(C)考試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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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6), C(7), D(435), E(0) #2139711

詳解 (共 4 筆)

#4443296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是政務人員,所以是第二條之第三款,故要向監察院申報。

不是因為適用第五款職務列簡任十二職等。

以上,個人淺見,有錯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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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803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
適用對象
監察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七、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所屬機關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向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or指定單位;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者,向所屬機關指定之單位

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各級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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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下列公職人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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