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現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
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其營業稅之處理下列何項正確?
(A)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日內,就給付額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B)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C)由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自行計算營業稅額並繳納之
(D)勞務買受人無須就給付額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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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73), C(34), D(362), E(0) #970096
統計: A(79), B(173), C(34), D(362), E(0) #970096
詳解 (共 1 筆)
#119054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6-1條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免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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