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使用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使被告到場?
(A)逮捕
(B)傳喚
(C)搜索
(D)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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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561), C(53), D(6311), E(0) #1410119
統計: A(157), B(561), C(53), D(6311), E(0) #1410119
詳解 (共 8 筆)
#3003702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
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之。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應訊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對象亦包括證人(刑訴§175)、鑑定人(刑訴§197)、自訴人(刑訴§327)、代理人。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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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433
管收 行政執行法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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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071
為什麼不是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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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971
刑事訴訟法455-21乃為參與人
第75絛才是關於被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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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316
抗傳即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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