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使用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使被告到場?
(A)逮捕
(B)傳喚
(C)搜索
(D)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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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561), C(53), D(6311), E(0) #1410119

詳解 (共 8 筆)

#3003702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

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之。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應訊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對象亦包括證人(刑訴§175)、鑑定人(刑訴§197)、自訴人(刑訴§327)、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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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433

管收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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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071

為什麼不是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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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879
管收適用於強制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法管收:係...
(共 6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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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444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
(共 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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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971

刑事訴訟法455-21乃為參與人

第75絛才是關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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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066
請問大家... 那"管收"呢..? 忘記...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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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316
抗傳即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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