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
(A)桃園市復興區
(B)臺東縣綠島鄉
(C)高雄市小港區
(D)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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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384), C(3334), D(387), E(0) #3183986
統計: A(282), B(384), C(3334), D(387), E(0) #3183986
詳解 (共 2 筆)
#5984311
地方制度法§14:直轄市、縣(市)(D)、鄉(鎮、市)(B)為地方自治團體。+§83-2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A),為地方自治團體。
※我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口訣:復和來夏源林(復合來嚇員林)
①桃園市復興區(A)
②台中市和平區
③新北市烏來區
④高雄市那瑪夏區
⑤高雄市桃源區
⑥高雄市茂林區
(C)地方制度法§58: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除外)。直轄市及市的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市長或市之市長指派,僅設置區公所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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