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地方政府之間面臨特定事權爭議時,下列何者明文規定應由何機關解決之?
(A)憲法
(B)地方制度法
(C)財政收支劃分法
(D)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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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117), C(17), D(111), E(0) #3563684
統計: A(90), B(1117), C(17), D(111), E(0) #3563684
詳解 (共 2 筆)
#7326377
關於地方政府間事權爭議的解決機關,明文規定於《地方制度法》第77條。該法條根據爭議發生的主體不同,明確指定了相應的解決機關。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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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法律名稱 | 分析 | 是否為正確答案 |
|---|---|---|---|
| (A) | 憲法 | 憲法第十章雖有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原則性規定,但並未具體規定地方政府間事權爭議應由何機關解決。 | 否 |
| (B) | 地方制度法 | 是。該法第77條是處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政府間權限或事權爭議的直接法律依據。 | 是 |
| (C)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該法主要規範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之間的財政收支劃分與分配,不涉及事權爭議的解決。 | 否 |
| (D)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該法規主要規範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架構、編制與設立標準,與解決事權爭議無關。 | 否 |
法條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7條
該條文根據不同主體,明確了爭議解決機關,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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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主體 | 解決機關 |
|---|---|
|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 | 行政院 |
| 縣(市)間 |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 鄉(鎮、市)間 | 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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