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深夜,甲持刀喝令乙女交出錢財,否則將對之不利,乙女驚嚇癱軟在地無法動彈,只能將身上財物全數交 出。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搶奪罪
(B)成立強盜取財罪
(C)成立加重詐欺罪
(D)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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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3431), C(33), D(1744), E(0) #2796909

詳解 (共 9 筆)

#5415232

竊盜:不知
搶奪:來不及防備
強盜:不能抗拒
搶包包你根本不知道 你也來不及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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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2
#5209219

頗難判斷

 

如何認定威嚇程度已經達到「至使不能抗拒」呢?
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是以一般人的角度觀察,不考量行為人及被害人主觀的認知,及身體素質的不同。
當行為人的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使得一般人在同樣的情況下,意思自由皆會受到壓制而不能或難以抗拒,就認定成立強盜罪

33
6
#5333079

(A)325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B)328 強盜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C)339-4 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D)沒有加重恐嚇取財罪

346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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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448902
為何持刀屬兇器但答案並未論以加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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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585

AC本來就可以直接刪去
本題其實比較像恐嚇取財,但恐嚇取財沒有加重事由,所以D也刪去

只能解讀成B了,使之不能抗拒
這個如果在深論題就可以自己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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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493
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共 1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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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261

持不持刀不是重點,是否單純言語脅迫更不是重點⋯⋯
強制行為已達客觀一般人都覺得不能抗拒才是重點⋯⋯
強盜.恐取區辨

  1. 量區分說_現在惡害是脅迫.將來惡害是恐嚇
  2. 質區分說_不能抗拒二分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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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597
不能或難以抗拒,就認定成立強盜罪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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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380
● 竊盜:以和平、秘密為之
● 搶奪:以不法腕力(未達至使不能抗拒,瞬間武力之行使)
+
竊取(實務: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
● 強盜:以不法腕力(至使不能抗拒,使一般人無法 or 難以抗拒)
+
竊取
● 準強盜:先取財後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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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3710140
未解鎖
43 深夜,甲持刀喝令乙女交出錢財,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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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1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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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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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8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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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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