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在公園散步,拾獲公務員乙遺失的 A 物,並於隔日通知乙前來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A 物,即可取得其所有權
(B)乙認領 A 物時,甲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 A 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C)甲對乙報酬請求權,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A 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3 個月,未經乙認領者,由甲取得其所有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 B(3281), C(220), D(396), E(0) #3164054
統計: A(69), B(3281), C(220), D(396), E(0) #3164054
詳解 (共 4 筆)
#5970501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133
0
#5976732
C 為六個月(民805)
D 為六個月(民807)
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