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為維護教師之個人權益,是以訂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列何者應不屬於向申訴評議委員 會提出申訴的範圍?
(A)教師對學校決定同事有婚喪喜慶時,每個人都在其月薪中扣繳貳仟元的禮金予當事人。
(B)教師對該縣縣長之規定每個人每個月都必需於例假曰做兩天的義工促進社會繁榮。
(C)教師對該縣政府教育處決定所屬學校之教師,每個月都應捐出十分之一的薪水予弱勢學童。
(D)學校家長會決定學校教師每個月都應該對其學生至少家訪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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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3), B(828), C(318), D(2960), E(0) #2034535

詳解 (共 6 筆)

#3910225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條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前二項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並包括為原措施之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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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450
請問,(D)該去哪裡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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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974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分別為國防部、內
政部及法務部。(取自: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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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700

這是一題關於教師申訴制度適用範圍的法律實務題。要解開這題,我們需要先釐清「誰發出的處分」以及「申訴的對象」是誰。

根據《教師法》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教師申訴的前提是: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受教育權或工作權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 教師申訴的關鍵三要素

  1. 申訴人:現職教師(含兼任、代課、代理教師)。

  2. 相對人(被申訴對象)必須是「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

  3. 爭議內容:必須是關於個人的措施(例如:聘約、薪資、考績、獎懲等)。

? 選項邏輯分析

讓我們看看這四個情境中的「發動主體」是誰:

  • (A) 學校決定:發動者是「學校」,屬於申訴範圍。

  • (B) 縣長規定:發動者是「主管機關首長」,屬於申訴範圍。

  • (C) 縣政府教育處決定:發動者是「教育主管機關」,屬於申訴範圍。

  • (D) 學校家長會決定關鍵在此! 家長會是一個依據《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成立的「人民團體」,它既不是「學校行政單位」,也不是「教育主管機關」。

? 為什麼 (D) 不屬於申訴範圍?

因為家長會並非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它對教師不具備行政或契約上的管理權。如果家長會做出這種不合理的決定,教師應該是向學校反映,或是透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而不是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因為申訴委員無法評議一個人民團體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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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73285
未解鎖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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