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為維護教師之個人權益,是以訂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列何者應不屬於向申訴評議委員 會提出申訴的範圍?
(A)教師對學校決定同事有婚喪喜慶時,每個人都在其月薪中扣繳貳仟元的禮金予當事人。
(B)教師對該縣縣長之規定每個人每個月都必需於例假曰做兩天的義工促進社會繁榮。
(C)教師對該縣政府教育處決定所屬學校之教師,每個月都應捐出十分之一的薪水予弱勢學童。
(D)學校家長會決定學校教師每個月都應該對其學生至少家訪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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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 B(820), C(314), D(2921), E(0) #2034535
統計: A(672), B(820), C(314), D(2921), E(0) #2034535
詳解 (共 5 筆)
#3910225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條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前二項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並包括為原措施之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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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450
請問,(D)該去哪裡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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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974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分別為國防部、內
政部及法務部。(取自: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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