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甲、乙及丙為丁之繼承人,並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有關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償還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B)繼承人不得對於具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優先償還債務
(C)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因尚未到期,得暫不清償
(D)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而不論有無優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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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甲、乙及丙為丁之繼承人,並未依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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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A)

? 法條依據與分析

題目主題是:「繼承人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債務清償的規定」。
依據為《民法》第1154 條至第1157 條

⚖ 一、法條重點整理

《民法》第1154條(遺產清冊義務)

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開始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於法院。

《民法》第1156條(未陳報清冊之效果)

繼承人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者,
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不得對於債權人間為偏袒清償
債權人應按其數額,比例受償。

? 若繼承人依法陳報清冊,且按程序辦理清償,則以遺產為限(限定繼承)。
但若未陳報清冊 → 即成「當然承擔債務」者,仍須依比例清償。

⚖ 二、各選項逐一分析

(A) 繼承人償還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正確
依《民法》第1162條:「繼承人應先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後,始得履行遺贈。」
→ 償還債務優先於履行遺贈義務。

(B) 繼承人不得對於具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優先償還債務。

錯誤
具有優先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的債權人依法可優先受償。
《民法》第1157條規定:「債權人有優先權者,仍得依其權利受償。」
→ 優先權不因未陳報清冊而喪失。

(C)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因尚未到期,得暫不清償。

錯誤
依《民法》第1159條:「債權雖未屆清償期者,得請求清償。」
→ 債權人可即行請求,不得以「未到期」為由暫不清償。

(D)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而不論有無優先權人。

錯誤
此敘述忽略了「有優先權者仍得優先受償」。
→ 《民法》第1157條明定:

「債權人有優先權者,依其權利受償。」
→ 所以不應「一律按比例」,應區分是否有優先權。

✅ 三、結論

選項 判斷 理由
(A) ✅ 正確 須先償債再交付遺贈(民法第1162條)
(B) ❌ 錯誤 有優先權債權人仍可優先受償(第1157條)
(C) ❌ 錯誤 未到期債權仍得請求清償(第1159條)
(D) ❌ 錯誤 有優先權者不與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第1157條)

正確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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