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甲育有乙、丙、丁三位子女,均已成年。若甲為支助丙時年 30 歲出國留學之需,每年贈與學雜費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三年共 600 萬元。若甲於丙學成回國後隔年死亡,關於繼承人應繼分扣除或扣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就該贈與數額,對丙之應繼分扣除或扣還
(B)於遺產分割時,應按贈與數額之半數,由丙之應繼分內扣還
(C)於遺產分割時,應按贈與數額,由丙之應繼分內扣還
(D)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甲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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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14), C(46), D(66), E(0) #3348899

詳解 (共 3 筆)

#6255355
45.甲育有乙、丙、丁三位子女,均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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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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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贈與:繼承人因結婚、營業、分居時,從被繼承人受贈取得的財產,該財產數額要計入「應繼遺產」。

因為這三種樣態的贈與相當於預先分遺產的概念,所以日後應該要少拿,對其他繼承人才公平。

本題非屬特種贈與,故不需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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