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至少多少比例以上可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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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2248), C(663), D(31), E(0) #133493

詳解 (共 6 筆)

#147628
四分之一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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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13

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可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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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817

《憲法訴訟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

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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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780
解釋憲法:憲法175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解釋程序:
1.由立委現有總額1/3以上、政府機關、人民、法人、政黨、法官之聲請。
2.聲請方式以書面為之。
3.由大法官審查。
4.決議須以現有大法官總額2/3出席出席人數2/3同意方得通過。
 
『立法院僅為提出聲請,未參與審查及決議。』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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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70

三分之一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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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914
更正一下,4F所提告憲法175條,查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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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021511
未解鎖
43.                ...
(共 1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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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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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424639
未解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有左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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