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至少多少比例以上可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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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2248), C(663), D(31), E(0) #133493
統計: A(220), B(2248), C(663), D(31), E(0) #133493
詳解 (共 6 筆)
#147628
四分之一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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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13
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可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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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817
《憲法訴訟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
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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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780
解釋憲法:憲法175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解釋程序:
1.由立委現有總額1/3以上、政府機關、人民、法人、政黨、法官之聲請。
2.聲請方式以書面為之。
3.由大法官審查。
4.決議須以現有大法官總額2/3出席及出席人數2/3同意方得通過。
『立法院僅為提出聲請,未參與審查及決議。』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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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70
三分之一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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