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民法「占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人受雇主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以受僱人為占有人
(B)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前後兩時之間,視為繼續占有
(C)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對於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D)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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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5), C(64), D(185), E(0) #3159797
統計: A(32), B(45), C(64), D(185), E(0) #3159797
詳解 (共 4 筆)
#6522742
關於民法「占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僱人受雇主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以受僱人為占有人
(A) 受僱人受雇主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以受僱人為占有人
民法第 942 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受雇人為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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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前後兩時之間,視為繼續占有
民法第944條第2項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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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對於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民法第 957 條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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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民法第 946 條第1項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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