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期間為多久?
(A)2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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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1), B(3412), C(311), D(46), E(0) #190365
統計: A(531), B(3412), C(311), D(46), E(0) #190365
詳解 (共 7 筆)
#667973
抗告期間10天 上訴20天 再審 重新審理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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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15
第 276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依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算。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 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 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依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算。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 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 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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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9596
To樓上的樓上:
sorry按到負評,並感謝您的問題,讓我對法條加深印象!! 以下依行政訴訟法回覆之(重點差異處已分別用不同顏色標註),如有不足處,敬請見諒!
最佳解: 抗告期間10天 上訴20天 再審 重新審理30天
抗告:
§ 264→對於裁定得為抗告 (不服裁定時得提起) ; §268→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上訴 :
我國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依 §235、§237之9、§238之規定意旨,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服得上訴 ; §241→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再審 :
當事人針對已確定之判決,請求予以再次審理之程序 。§273(再審之事由); §276I→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重新審理:
§284I: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至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284II: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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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73
| 第 276 條 |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 算。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 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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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20
行政訴訟法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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