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勞工請假時,下列何種情形雇主無須照給工資?
(A)特別休假
(B)事假
(C)因職災致傷,為治療休養而請病假2個月
(D)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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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8685), C(266), D(173), E(0) #309761

詳解 (共 4 筆)

#487417
勞工請假規則.§.7(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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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340

(A)     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B)     事假

勞工請假規則.§.7(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C)     因職災致傷,為治療休養而請病假2個月

勞動基準法 第 43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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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303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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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817

選項A: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選項C: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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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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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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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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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6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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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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