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4 法官審理案件時,若被告死亡,法官應如何處理?
(A)繼續查明真相,確認被告是否犯罪
(B)通知被告之繼承人來承受訴訟
(C)諭知免訴之判決
(D)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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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8), B(1590), C(1211), D(2276), E(36) #523740
統計: A(478), B(1590), C(1211), D(2276), E(36) #523740
詳解 (共 10 筆)
#764852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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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251
(整理)
一、有罪:科刑、免刑
二、無罪(無罪推定原則)
三、免訴:
1.曾判定
2.曾大赦
3.時效完成
4.已廢止
四、不受理:
1.違程序
2.重新起訴
3.被告死亡
4.無審判權(告一顆球)
5.已繫屬
6.告訴或請求乃論(未經、經撤回、逾期)
五、管轄錯誤: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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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918
民事訴訟法 178條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訴中被告死亡為當然停止事由,由當事人之繼承人承訟 或由法院依職權裁定承訟
刑事訴訟法 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本題未指定民訴或刑訴 考選部已公告BD皆給分
刑事訴訟法 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本題未指定民訴或刑訴 考選部已公告BD皆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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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747
然後當事人死亡 在民事可以承受訴訟 在刑事是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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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035
被告死亡 = 客體已經不存在 .........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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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247
免訴 & 不受理 差別
1. 免訴:已經被法律認定無罪
2. 不受理:程序上有瑕疵或根本為不合法的起訴
資料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0429000013KK0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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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388
民訴168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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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749
一種情況在兩種法都有不同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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