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故意持小刀刺傷乙,不料乙卻因傷口惡化而死亡。甲成立何種犯罪?
(A)想像競合犯
(B)加重結果犯
(C)行為犯
(D)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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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2788), C(490), D(48), E(0) #3034482
統計: A(360), B(2788), C(490), D(48), E(0) #3034482
詳解 (共 8 筆)
#5679633
萬解:加重結果犯=>故意 + 過失(客觀預見)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 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D)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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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146
此為故意傷害致死罪,是加重結果犯,為故意+過失(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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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444
補充法條
(A) 想像競合犯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B) 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17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刑法第17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C) 行為犯
只要達到犯罪事實的構成要件,不需要有結果發生,就會成立的犯罪。(著手=既遂)
(與「結果犯」做比較)(著手後,才發生既遂)
只要達到犯罪事實的構成要件,不需要有結果發生,就會成立的犯罪。(著手=既遂)
(與「結果犯」做比較)(著手後,才發生既遂)
(D) 牽連犯
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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