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被付懲戒人如其懲戒事由證據不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何種議決?
(A)無罪
(B)免議
(C)不受理
(D)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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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6), B(1339), C(1580), D(5672), E(0) #603302
統計: A(886), B(1339), C(1580), D(5672), E(0) #603302
詳解 (共 10 筆)
#868319
公務員懲戒法§24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議決。
其證據不足或無第二條各款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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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517
不受懲戒 與 無罪的差別在於
前者 還沒經過訴訟程序
後者 是經過訴訟程序認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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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831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
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 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
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 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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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775
立法院於104年5月1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
公務員懲戒法§55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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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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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067
還有第23條-逕為議決~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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