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被付懲戒人如其懲戒事由證據不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何種議決?
(A)無罪
(B)免議
(C)不受理
(D)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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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6), B(1339), C(1580), D(5672), E(0) #603302

詳解 (共 10 筆)

#868319

公務員懲戒法§24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議決。
證據不足或無第二條各款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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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579517


不受懲戒  無罪的差別在於


前者 還沒經過訴訟程序


後者 是經過訴訟程序認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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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891
公務員懲戒法  本法 104.05.20...
(共 4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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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831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
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 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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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775

立法院於104年5月1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

公務員懲戒法§55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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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701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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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99
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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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第 2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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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089
A 無罪      字眼非適用於懲戒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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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7380
第 56 條 (免議) 懲戒案件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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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067
還有第23條-逕為議決~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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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41135
未解鎖
法規名稱: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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