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B)緊急避難之行為,不罰
(C)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誤想避難亦成立緊急避難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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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85), C(327), D(5494), E(0) #2332151
統計: A(111), B(285), C(327), D(5494), E(0) #2332151
詳解 (共 7 筆)
#4197126
誤想避難之意義:
所謂「誤想緊急避難」,亦稱為誤想避難,其義乃指不完全符合緊急避難三要件:「防衛情狀、防衛行為及防衛意思」,導致行為人在實施緊急避難之主張中,並無現在不法之危難,而誤認為有此危難發生,而實施反擊之緊急避難行為,謂之「誤想緊急避難」
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而言,苟行為人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情狀存在(例如:誤想防衛、誤想避難、誤認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等等)而為防衛、避難、毀損財物、侵害人之身體、自由等行為,依目前實務見解,認應阻卻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緩解其罪責;就其行為因過失造成錯誤,於法條有處罰過失行為時,祇論以過失犯;法無過失犯處罰者,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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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1914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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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922
誤想避難→客觀上欠缺避難情狀,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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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696
舉例:
小明在野外露營時,看到遠處有濃煙升起,誤以為是山火即將蔓延過來,情急之下開車衝下山逃難,結果在逃跑的過程中撞壞了別人的車子。
實際情況:那個濃煙只是附近農民在燒雜草,根本沒有山火危險。
小明以為有山火 → 錯誤地認為有緊急危難 → 採取避難行為
實際上沒有危難
法律效果:若誤認可原諒 → 不罰或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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