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4 關於消費訴訟,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法院管轄
(B)消費者保護團體只要設立2年以上,即可以自己名義替消費者提起訴訟
(C)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替消費者提起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60萬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D)企業經營者敗訴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減免擔保之假處分
統計: A(75), B(843), C(229), D(384), E(7) #189446
詳解 (共 10 筆)
關於消費訴訟,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消費訴訟」→
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法院管轄
~正確。
~解析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一項第五款 ( 名詞定義 ) :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 ( 消費訴訟之管轄 ) :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消費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只要設立2年以上,即可以自己名義替消費者提起訴訟
~錯誤。
~解析 :
⊙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 ( 消費者保護組織之訴訟權 )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3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
,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50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53條不作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500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
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C)「消費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替消費者提起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60萬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正確。
~解析 :
⊙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 ( 訴訟之免繳裁判費 )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50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 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D)「消費訴訟」→
企業經營者敗訴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減免擔保之假處分 ~正確。
~解析 :
⊙消費者保護法第48條 ( 消費法庭 )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假執行」包含了「假處分」與「假扣押」→
屬於「保全程序」。
●下列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調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均得申請調解
(B)限於消費爭議案件始得申請調解 (C)申請調解之案件,須業經申訴,而未獲妥適之處理者
(D)申請調解,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104
年 - 普考法學知識答案:A
申訴不鳥你三步驟:老闆(團體、中心)-->消保官-->調解會
一、申訴: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先後有二次申訴的機會。
第一次申訴:消費者得選擇向下列任一機關單位申訴:
1.企業經營者。 2.消費者保護團體。 3.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
第二次申訴:消費者在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二、調解:消費者依規定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一)僅消費者有權申請調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僅消費者可以申請調解,企業經營者不得為之。
(二)須為消費爭議案件(三)須先經申訴程序(四)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爭議的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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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企業、消保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 |
申訴 (企業經營者15日內妥適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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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直轄縣市的消保官 |
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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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
直轄縣市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
調解 (程序得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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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 |
普通法院 |
訴訟 |
下列何者非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 (A) 受理申訴 (B) 辦理調解 (C) 行使不作為訴訟權(D) 提起團體訴訟
答案:D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為何?
(一)受理申訴:消費者於第一次申訴後,未獲得妥適處理而轉向消費者保護官所為之消費申訴。 (二)辦理調解:消費者保護官可以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辦理有關消費爭議調解業務。 (三)行使不作為訴訟權:消費者保護官對於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保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可以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為該行為。 D.團體訴訟指?消保法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原因之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但消費者保護團體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3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50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53條不作為訴訟: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假執行和假處分完全不同啊,D應該也錯!
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
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
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
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
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原答案B,建議修改為B、D
選項(D)之(假處分)是錯誤的,應為(假執行)才對。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爰說明如下:
(一)立法目的:在消費訴訟上,為防止加害的企業經營者脫產,使資力較弱的受害消費者得以迅速受償,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特別規定,法院對企業經營者為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二)適用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於所審理訴訟,原則上不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的假執行,僅能在當事人提出聲請後始得為之。惟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的規定,具有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的性質,自當優先於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適用。
http://webarchive.ncl.edu.tw/archive/disk36/43/79/57/29/70/201202093063/20160108/web/cpc.ey.gov.tw/News_Content2c91.html?n=3DC6B622A529FCB1&sms=269B2A0B3B272499&s=B542693784590A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