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依據股東之聲請為下列何種行為?
(A)命令解散
(B)裁定解散
(C)合意解散
(D)法院並無解散公司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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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85), C(37), D(40), E(0) #189448

詳解 (共 2 筆)

#203701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一)任意解散:
也就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如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或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法定解散:
指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如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合併、分割、破產之情形。
(三)強制解散:
基於主管機關之解散命令、法院所為之解散裁定、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1.命令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命令解散之:
(1)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2)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2.裁定解散:
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可以據股東的聲請,在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上述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出。
3.撤銷或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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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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