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起訴或不起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偵查所得證據,認為被告雖有犯罪嫌疑,但如符合微罪不舉,或被告已受重罪之確定判決等 情形,仍得裁量不起訴
(B)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被告之所在不明時,因未能聽取被告對於偵查所得證據 之意見,依法不能逕行提起公訴
(C)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被告已死亡者,應不起訴處分
(D)再議制度是針對檢察官之監督制衡方法之一,告訴人原則上對於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得再議, 被告對於撤銷緩起訴處分亦得再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128), C(8), D(21), E(0) #3564671

詳解 (共 3 筆)

#7269040
(A) 檢察官偵查所得證據,認為被告雖有犯罪嫌疑,但如符合微罪不舉,或被告已受重罪之確定判決等 情形,仍得裁量不起訴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254 條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B) 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被告之所在不明時,因未能聽取被告對於偵查所得證據 之意見,依法不能逕行提起公訴
(C) 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被告已死亡者,應不起訴處分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ㅤㅤ
(D) 再議制度是針對檢察官之監督制衡方法之一,告訴人原則上對於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得再議, 被告對於撤銷緩起訴處分亦得再議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第 256-1 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ㅤㅤ
3
0
#6736297
1. 題目解析 本題的核心是檢察官在起...
(共 7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
#7331299
刑事訴訟法§254相對不起訴處分~於執行刑無實益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A:正確。
ㅤㅤ
刑事訴訟法§251公訴之提起
1.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2.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B:不論被告所在何處,該提起就要提起。
ㅤㅤ
刑事訴訟法§252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C:被告死亡屬於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ㅤㅤ
刑事訴訟法§256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1.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2.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3.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刑事訴訟法§256-1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
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D:告訴人及被告均能提起再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