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A)19 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B)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C)新北市政府由市長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D)浙江同鄉會由會計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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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7), C(29), D(189), E(0) #1871315

詳解 (共 3 筆)

#3030511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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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722

未成年人、財團法人、市長。
會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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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006
(A)19 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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