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非屬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予處罰之行為?
(A)檢察官偵查犯罪時得知內線交易消息,遂以其妻名義大量收購特定公司股票
(B)監察院為調查公職人員違反本法情事而向採購廠商查詢,該廠商因擔心牽連其中而拒絕提供資料
(C)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之夫擔任負責人的營造廠,參加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投標
(D)國立大學副校長之子女,向該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之總務主任請託,希望能長期訂購其所販售的便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57), C(237), D(29), E(0) #3034777

詳解 (共 2 筆)

#567775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A)第 12 條...
(共 3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5683948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