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有關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其職務暫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試署法官暫代其職務
(B)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 職務
(C)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D)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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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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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是一題關於《法院組織法》中法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