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各類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緊急命令之執行機關就緊急命令所發布之補充規定,應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方生規範之效力
(C)法規命令縱使未經公告,該法規命令仍生效力
(D)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如認為所應適用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而拒絕適用,將使其通案性失效
統計: A(2890), B(390), C(101), D(276), E(0) #3311189
詳解 (共 8 筆)
(A) 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依據釋字第185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時,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此一見解亦於釋字第725號解釋中再次被肯認。因此,此敘述為正確。
(B) 緊急命令之執行機關就緊急命令所發布之補充規定,應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方生規範之效力
參照釋字第543號解釋,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亦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若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等情形,應提報院會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因此,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需經立法院審查,而非「審查通過後方生規範之效力」,立法院的審查結果是通知更正或廢止,而非「通過」才生效力。故此敘述不完全正確。
(C) 法規命令縱使未經公告,該法規命令仍生效力
法規命令的生效通常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包括公告。未經公告的法規命令,其效力可能存在爭議,實務上多認為公告為生效要件。所提供之文件並未直接提及法規命令未經公告是否仍生效力,但一般行政法原理原則上,法規命令的生效通常以公告為要件。
(D)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如認為所應適用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而拒絕適用,將使其通案性失效
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7)秘台大二字第28489號函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若認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固得聲請解釋憲法,但若係法律見解之歧異,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行政命令之拘束,法官應秉持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之原則自行解決。解釋性行政規則僅為行政機關對法規的解釋,並無法律拘束力,法官若認為其牴觸法律,可拒絕適用,但此拒絕適用僅限於個案,並不會使其通案性失效。行政規則的通案性失效,需透過行政機關自行廢止或上級機關撤銷等方式為之。故此敘述不正確。
綜合以上分析,選項(A)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