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符合戶籍法第 8 條規定之當事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仍得申請改姓?
(A)有期徒刑服刑期滿 1 年
(B)羈押中
(C)遭法院通緝中
(D)因過失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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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1), C(21), D(749), E(0) #3034977
統計: A(86), B(31), C(21), D(749), E(0) #3034977
詳解 (共 3 筆)
#5938106
戶籍法 第 8 條
收養,應為收養登記。
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姓名條例 第 13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姓名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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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377
姓名條例§1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B) (C)-無期間限制! *不含未成年於少年觀護所收容、責付決定、交付觀察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NO.812宣告強制工作違憲但並未修法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可以)。(D)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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