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縣(市)政府欲增置副縣(市)長 1 人時,除人口需達到標準外,應報請下列何者備查?
(A)縣(市)議會
(B)縣(市)長
(C)內政部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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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31), C(1085), D(318), E(0) #3563390
統計: A(112), B(31), C(1085), D(318), E(0) #3563390
詳解 (共 3 筆)
#6849143
地方制度法
第56條第一項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55條第一項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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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731
補充地方制度法114.12.03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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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刪除了副市長人口門檻的限制、
2副市長人數也有改變,直轄市副市長從2人變成3人:縣市副市長從1人變成2人
3不變的是: 直轄市一樣是行政院備查,縣市一樣是內政部備查,沒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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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法條
1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二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1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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