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行政訴訟何種制度設計是為了經濟考量而設?
(A)訴之變更
(B)訴之追加
(C)訴之撤回
(D)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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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87), C(187), D(399), E(0) #1523051
統計: A(204), B(187), C(187), D(399), E(0) #1523051
詳解 (共 4 筆)
#2261829
行政訴訟法第 112 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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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810
簡單的來說,好像就是...
例如 : A 想告爆 B ,而且也已經上法院 但是 B覺得 A也很靠背也有錯,所以B也要告A
這時候就採用【反訴】也就是在同一場法院上做終結
不用再重新等 B 特地又跑到法院告 A 節省法官及人民時間以及國家資源 Time is money (誤
好像是這樣 個人拙見 , 如果有錯再麻煩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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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891
轉:聯晟法網
本訴與反訴的當事人(兩方)是一樣的,僅為雙方地位互換:
本訴中的原告→反訴中之反訴被告;本訴中的被告→反訴中的反訴原告。
例如:大雄向法院告胖虎傷害,胖虎反訴大雄誣告。
例如:張三告李四請求返還房屋,李四反訴告張三,確認張三對房屋無所有權,並請求張三要返還房屋。民事訴訟進行中,張三實在看不爽李四,就夥同朋友甲、朋友乙打李四。那麼李四除了可對張三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外,連同朋友甲、乙都可一起提告,而使其成為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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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174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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