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解釋文對集會遊行自由所做的解釋?
(A)對集會遊行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者,不違憲。
(B)集會遊行法中有關對於主張分裂國土及共產主義之遊行不予許可的規定,違憲。
(C)對於偶發性的遊行致未能於兩日前提出聲請,不予許可之規定,不違憲。
(D)在舉行集會、遊行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
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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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7), C(131), D(41), E(0) #596511
統計: A(18), B(57), C(131), D(41), E(0) #596511
詳解 (共 2 筆)
#1283364
釋字第 44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月23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月23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者
2.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3.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4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遇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 得於2日前提出申請
2.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3.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4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遇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 得於2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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