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王大明因經濟問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他不可以擔任下列哪一項工作?
(A)幼兒園園長
(B)幼兒園教師
(C)幼兒園負責人
(D)幼兒園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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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75), C(3897), D(41), E(0) #528194

詳解 (共 4 筆)

#771486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事項者。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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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632
現在改成幼兒及照顧法的第24條囉~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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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973
111年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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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769
鬼遮眼沒看到幼兒園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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