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敘述,何者為非?
(A)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戶
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B)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皆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C)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
定及需求評估
(D)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
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
統計: A(108), B(1606), C(185), D(106), E(0) #597674
詳解 (共 5 筆)
(A,C)《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但其障礙類別屬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
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
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B)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D) 《特殊教育法》 第33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