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得對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採取之措施不包 括下列何者?
(A)檢查同業公會之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
(B)要求同業公會定期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C)命令通知同業公會變更章程
(D)派員至同業公會進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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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1), C(234), D(729), E(0) #3090009

詳解 (共 3 筆)

#5792817
    期貨交易法 第 9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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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833
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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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條
  1.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
  2. 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紀錄保存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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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得以命令通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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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條
主管機關得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派員監理;其監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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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907
## 法規依據: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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