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多久重新評估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安置之適當性?
(A)每一年
(B)每二年
(C)每三年
(D)每一教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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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1), B(64), C(28), D(163), E(0) #223695

詳解 (共 2 筆)

#1185522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 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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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及學生,經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並徵詢未成年學生意見後,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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