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銀行對法人客戶辨識實質受益人之程序,依先後順序為何? 甲.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乙.辨 識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自然人;丙.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 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A)甲、乙、丙
(B)甲、丙、乙
(C)乙、丙、甲
(D)乙、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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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78), C(2007), D(381), E(0) #1867562

詳解 (共 2 筆)

#4704660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3 條

七、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
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
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
(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
1.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
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
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2.依前小目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
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
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金融機構應辨識
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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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140
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該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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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6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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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3 條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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