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收容聲請事件
(D)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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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254), C(445), D(3579), E(0) #2686566

詳解 (共 10 筆)

#4711305

行政訴訟法§229 (再背一次)

Ⅰ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法院。
Ⅱ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①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Ⅲ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20萬元或增至新臺幣60萬元
Ⅳ第2項第5款之事件,(原則)(受收容人受收容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不適用13之規定。未曾受收容者,(例外)(被告機關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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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783

行政訴訟法 104-1條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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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3912
第 二 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
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
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者。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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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9566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行政訴訟法 22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交通裁決事件

行政訴訟法 237-2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C)收容聲請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 237-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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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3149
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 「三級」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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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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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9495
(D)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高等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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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8752
45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
(A)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B) 交通裁決事件
(C) 收容聲請事件
(D)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這題目前應該沒有答案可以選
111年行政訴訟法修法後,原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都移到高等行政法院去了

A、B、C→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D→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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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2977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 1、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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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731

修法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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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8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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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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