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非屬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收容聲請事件
(D)智慧財產事件
統計: A(478), B(372), C(1007), D(6508), E(0) #1508997
詳解 (共 10 筆)
(下列摘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相關標題 行政訴訟自101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新制 發布日期 101-05-10
何謂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
所謂「三級」,係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設立後,行政法院將有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三級,負責審理行政訴訟事件。所謂「二審」,係指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其第二審原則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為終審法院;又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係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其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並為終審法院。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無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
考量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涉及智慧財產專業,其第一審不宜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增訂行政訴訟法有關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於智慧財產之行政訴訟不適用之;並刪除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有關智慧財產法院辦理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簡易程序事件,以法官1人獨任行之之規定。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O
行訴229I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29II: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包括: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B)交通裁決事件 O
行訴237-2(交通裁決事件管轄的法院):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C)收容聲請事件
行訴237-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民事最終審) (刑事最終審) (行政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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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二審)智財法院 (刑事第二審)智財法院 (行政第一審) 智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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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一審) 智財法院 (刑事第一審)地方法院 訴願或先行程序
行政訴訟法22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比較:
民刑簡易事件:地方法院簡易庭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行政訴訟法修正(103.06.18修法)
(一)明定收容聲請事件包括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1]、
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2]。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二)明定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摘自: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案件管轄─民事、行政訴訟事件管轄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訴訟事件如下:
民事事件-依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但如當事人捨智慧財產法院,合意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尊重當事人之意思,由該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事件-依組織法第3條第3款 ,審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依組織法第3條第4款, 司法院指定以下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1)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
(2)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所為行政處分,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