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司法院提出年度司法概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行政院不得刪減,亦不得加註意見
(B)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
(C)行政院得予以刪減,亦得加註意見
(D)行政院得予以刪減,但不得加註意見
統計: A(277), B(7557), C(815), D(68), E(0) #1509005
詳解 (共 10 筆)
關於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立法院審議司法院預算時,不得刪減
(B)立法院審議預算時,得將原預算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C)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不得提議增加支出
(D)立法院審議預算時,得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答案:C
立法院能刪除預算,但不能提出增加支出也不能加減刪項目
行政院不能刪除預算 但得加註意見
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6)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補充:但立法院可以砍預算
司法院的概算預算
立得刪
行不得刪 得加註意見
司法預算獨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另預算法第93條規定,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
補充一下,關於砍大法官薪水(俸給結構),非依法律不可為之。
釋字601(節錄)
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依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合憲解釋,係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符合大法官在整體公務人員中職務與地位相當之俸給給與,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既非本於法律,尤非本於懲戒性法律,而逕以預算刪除之方式改變行之五十餘年之大法官俸給結構,如為憲法所許,無異促使預算權責機關藉年度預算案審議而影響大法官職權之行使。職司司法違憲審查權之大法官,倘無明確穩定之俸給保障,年年受制於預算權責機關,將嚴重影響民主憲政秩序之穩定與健全,與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故應受法官審判獨立制度性保障之憲法意旨,尚有未符。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之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