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任期 4 年
(B)每縣市至少 1 人
(C)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D)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統計: A(165), B(6088), C(694), D(880), E(0) #1509007
詳解 (共 10 筆)
立法委員自民國97年第7屆起設113人,連選得連任,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選出之立法委員分為3種:
區域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73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應選名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為73個單一選區選出之,每縣市至少1人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不另分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34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由獲得百分之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選舉人在投票時可圈投2張選舉票,1票圈投區域或原住民立法委員,另1票圈投政黨。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 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得票比例按最大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 5% 方可獲得不分區席次。
故答案(B)
都說是全國不分區了,不太可能還限制每縣市至少一人,這太矛盾了...
全國不分區立委:由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出,由各政黨於選舉時提出一個排有順序的候選人名單,選民的投票對象是政黨而非候選人。各政黨根據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所獲得的得票率,來計算其可獲得席次,並依政黨名單中的先後順序決定當選者,此部分並設有5%的政黨門檻,亦即政黨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的全國得票率須獲5%以上,始有資格分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部分的席次。全國不分區立委亦有規定婦女保障名額,即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應該是單一選區和不分區之差異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