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訂定準則規定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B)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 著之處公開揭示
(C)性騷擾之申訴不得以言詞提出
(D)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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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 C(340), D(9), E(0) #2821955
統計: A(7), B(8), C(340), D(9), E(0) #2821955
詳解 (共 2 筆)
#5980790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1條
﹝1﹞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5條
﹝1﹞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6條
﹝1﹞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2﹞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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