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刑事訴訟法第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何者情形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A)在執行或在押之脫逃者
(B)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C)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D)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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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267), C(2020), D(413), E(0) #139301

詳解 (共 4 筆)

#111379
(C)選項來自76條-逕行拘提-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不需傳票即可拘提,但拘提時仍需有拘票。(A)(B)(D)選項來自88-1條-緊急逮捕->檢方拘提者,不僅不需傳票,也不需拘票/而警方不需傳票,事後向檢方補拘票即可(先斬後奏)。以上是 76條 & 88-1條 不同之處。(A)(B)(C)(D)選項都有法條根據。第88-1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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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72
刑訴法第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住所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A)在執行或在押之脫逃者
(B)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C)無一定住所居所者~正確
(D)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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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2628
(A)在執行或在押之脫逃者 (第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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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853
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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