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
(A)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B)先行向法院提出起訴書,卷宗及證物另行送交
(C)應將卷宗及證物併起訴書送交法院
(D)僅向法院提出起訴書,卷宗及證物待法院裁定後始得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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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131), C(3470), D(103), E(0) #139305

詳解 (共 5 筆)

#115385
刑訴  卷證併陳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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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51
刑訴264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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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971
(A)採起訴狀一本主義(X;純當事人進行主義)
(B)先行向法院提出起訴書,卷宗及證物另行送交(X)
(C)應將卷宗及證物併起訴書送交法院(O;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證卷併送主義)
(D)僅向法院提出起訴書,卷宗及證物待法院裁定後始得送交(X)

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717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要旨:我國刑事訴訟法舊制採職權進行主義,檢察官祇負形式之舉證責任,祇要有合理之懷疑,即可以提起公訴,移審後,全賴法院依職權蒐證、調查,角色不明,遂成法院與被告相對立之形勢,不符合法院理應公平審判之外界期待觀感,故新制變革,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控方)須負實質的舉證責任,在審判法庭活動中,與被告(含辯護人;辯方)互為攻擊、防禦,法官居於客觀、超然、中立、公正之立場,原則上不主動介入雙方當事人之訴訟謀略操作。但不若日本於採純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情形下,有所謂之「起訴狀一本主義」(按意指移審時,祇有一紙起訴書,別無其他卷證),作為基礎,而仍沿舊制,具體以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並無修正,學理上稱為卷證併送主義,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和純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同所在之主要特徵之一。衡諸司法實務,法官開庭前詳細閱卷,乃順利進行訴訟程序之基本功,倘閱卷時,發現卷內存有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而檢察官不察,未以之作為其所舉之證據方法,然若不調查,恐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非不能調查者,受命法官自宜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在準備程序進行中,曉諭檢察官為此證據調查之聲請;審判長亦得在審理期日之適當時機,參照上揭規定法理,當庭為此曉諭,以善盡同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客觀性義務職責,此於檢察官依舊制起訴、被告逃亡多年、迨歸案受審、已經施行新制之案件,尤應如此。如卻漏辦,按諸同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反面意旨,當認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尚非完全適法,足以構成撤銷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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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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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797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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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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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64條起訴書應載事項I提起公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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