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何者可以進行罷工?
(A)任職於國民小學之教師
(B)任職於國防大學之勞工
(C)任職於臺灣電力公司之勞工
(D)任職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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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26), C(502), D(23), E(0) #1482365
統計: A(36), B(126), C(502), D(23), E(0) #1482365
詳解 (共 4 筆)
#2543726
(A)任職於國民小學之教師
(B)任職於國防大學之勞工
(C)任職於臺灣電力公司之勞工
(D)任職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公務員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適用範圍)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
工會法第4條(組織工會及其例外)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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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571
to 小銀:
您這樣解也是正確的, 公務員目前頂多組協會,
況且在特別權力(法律)關係之下的公務員很多基本權是受限制的,
當然這些限制無非是為了維持內部紀律的秩序.
對於罷工之主體限制, 單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我們可以得到不得罷工, 有限制條件罷工, 通常罷工,
分別對應的是 教師,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四大慘業(我個人對他的暱稱)和一般勞工,
但是不得罷工與有限制條件罷工之主體其實本質與法律性質上還是勞工,
只是這些人為了公益考量, 所以法律限制了這些人.
相比較公務員法律性質根本不屬於勞工, 勞爭法無法規範他.
P.S.公務員是被法律特別規定限制的, 所以不被定義為勞工,
更不願公務員享有勞動三權, 從公益與社會安定確有其必要,
我只就我個人意見認為, 要進廚房別怕熱, 公務員在某些權利受限制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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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555
所以這題,任職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公務員不能罷工,是因為依照現行法律還無法組織工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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