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工會法第 35 條規定,有關工會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為解僱、降調、減薪之行為,無效
(B)雇主因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為解僱、降調、減薪之行為,無效
(C)雇主因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為解僱、降調、減薪之行為,無效
(D)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間接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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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5), C(24), D(1000), E(0) #1482368
統計: A(10), B(15), C(24), D(1000), E(0) #1482368
詳解 (共 3 筆)
#4473789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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