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申請改名或改姓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終止收養者,可申請改姓,但不得申請改名
(B)音譯過長者,可申請改姓,亦可申請改名
(C)撤銷認領者,可申請改姓,亦可申請改名
(D)字義粗俗不雅者,可申請改名,但不得申請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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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33), C(50), D(23), E(0) #3225166
統計: A(410), B(33), C(50), D(23), E(0) #3225166
詳解 (共 2 筆)
#6220928
姓名條例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七、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補充:有"原名"兩字才可以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七、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補充:有"原名"兩字才可以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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