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訴願,下列何者訴願機關應為實體審理?
(A)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B)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C)針對機關不作為提起訴願,於訴願中,機關已作成駁回處分者
(D)對於非行政處分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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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4), C(106), D(42), E(0) #2909348
統計: A(26), B(14), C(106), D(42), E(0) #2909348
詳解 (共 2 筆)
#5685760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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