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應至少每 5 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等項目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 研究
(B)行政院每 10 年舉辦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
(C)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 5 年
(D)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 6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 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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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88), C(67), D(572), E(0) #1510233

詳解 (共 5 筆)

#1666317

第14條(身心障礙證明之效期及核發)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但其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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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383
D: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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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378

依法規第14修之規定,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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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1條(B)第11條(C)第14...
(共 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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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2513

90日->自己記得

60日->主管機關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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