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計算各縣(市)應分配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比率時,不包括下列何
者?
(A)基準財政需要額
(B)基準財政收入額
(C)營利事業營業額
(D)自籌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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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5), C(209), D(253), E(0) #2592644
統計: A(40), B(15), C(209), D(253), E(0) #2592644
詳解 (共 2 筆)
#7273882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原則主要遵循「財政收支平衡」的考量,目的是將資源從富裕或徵稅能力強的地區,轉移到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以達到區域均衡發展。
計算各縣市應分配比例時,考量的核心是地方政府的「財力」與「需求」的差距:
財政需要額 (A):代表地方政府維持基本運作所需的最低支出,這個值越高,表示越需要中央補助。
基準財政收入額 (B):代表地方政府靠自己能力(例如徵收房屋稅、娛樂稅等)能收到的最低收入,這個值越低,表示越需要中央補助。
營利事業營業額 (C):反映該地區的經濟活動活絡程度與潛在稅源,雖然不直接用於公式計算,但在某些分配因子中(例如工商發展程度)會被納入考量或作為間接指標。
自籌財源 (D) 則不直接用於計算「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率,因為統籌分配的目的就是希望彌補地方政府在基準收入與需求之間的缺口。
主要的分配公式是透過計算「財力級次」來決定,而財力級次的計算是基於「基準財政收入額」與「基準財政需要額」的比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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