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倘若香港居民來臺居留並打算參與公務人員考試或參選擔任公職人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香港居民必須在臺灣設戶籍滿 20 年始能參選縣議員
(B)香港居民永遠無法參加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C)倘若曾經在 1997 年前取得華僑身分者,設籍滿 3 年後得參選縣議員
(D)香港居民必須在臺灣設戶籍滿 10 年始能參加高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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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50), C(424), D(347), E(0) #2790181
統計: A(48), B(50), C(424), D(347), E(0) #2790181
詳解 (共 8 筆)
#5227597
回4F
高普考並無限制只要設籍就即可報考
但考上卻不能任公職哦
考試和任公職是兩件事情
這樣理解比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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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3450
港澳條例第 16 條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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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8391
我覺得老師把C選項的語意改掉了,不知道他想表達的是錯誤還是正確
語意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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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283
港澳人士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如應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並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外,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2條及第28條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2條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6月16日部管四字第097294978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8 年11 月30 日88 台甄四字第1830936 號函釋略以,經轉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8 年10 月6 日88 陸港字第8814866 號函復略以:「關於國人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者,得否任公職,本會認為:前揭人士既經內政部認定不具雙重國籍,則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2 款(現為第1 項第2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6 條第1 項:『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之規定,並未將任職公教納入禁止之列,故基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精神及目前政府維護港澳居民既有權益之港澳政策,仍應保障香港居民任職公教之權利。」準此,港澳人士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如應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並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1 項各款不得任用之情事外,當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2 條及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3 條(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2 條第4 款)等規定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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