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我國現行教師申訴及救濟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再申訴
(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 總額的二分之一
(C)教師申訴之程序,在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D)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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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11), C(139), D(28), E(0) #304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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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540
45 有關我國現行教師申訴及救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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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6911
教師法
第七章 申訴及救濟

第 43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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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760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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