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某甲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以電子舞弊方式因而通過考試,甲有無犯罪?
(A)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B)構成刑法第 137 條之以詐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C)偽造文書罪
(D)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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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5396), C(155), D(126), E(0) #3048834
統計: A(192), B(5396), C(155), D(126), E(0) #3048834
詳解 (共 6 筆)
#7075625
【刑法】
第 137 條
1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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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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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1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1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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